勞務派遣被關進了法制的牢籠 今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勞動合同法》,針對勞務派遣“三性”崗位、同工同酬以及提高違法成本等內容進行了細化。作為《勞動合同法》的重要配套規章,人社部起草的《勞務派遣若干規定》將對解決當前勞務派遣用工領域的突出問題,促進法律貫徹落實產生重大影響。
因此,在《勞務派遣若干規定(草案)》于8月7日至9月7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勞動者的利益訴求能否得到… 2019-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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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有了新規 2013年7月1日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法按規定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從2013年7月1日起,擬設立新的勞務派遣單位,只有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企業工商注冊,方可經營勞務派遣業務。8月9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就做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作出安排… 2019-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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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 在勞務派遣法律關系中,用工單位具有實際的“用工權”,被派遣勞動者實際處于用工單位的直接管理之下,在用工單位提供的勞動環境中從事勞動,并根據勞動情況取得勞動報酬。核心層面上的“勞動合同”內容其實是在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完成的,但是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并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要派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并無任何契約關系存在,但在‘派遣契約’與‘… 2019-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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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日前,省人社廳下發關于貫徹落實《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即日起,在我省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登錄省人社廳網站下載并填寫申請表,按規定準備材料,向省人社廳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已經營或新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并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注冊登記后,方可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勞務派遣單位在取得《勞務派… 2019-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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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用勞務外包形式規避法律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在分組審議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時,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柏蘇寧提出,應避免有些企業采取勞務外包形式而實質是勞務派遣規避法律,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柏蘇寧說,要明確規范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的界限與認定,F在有的地方除了勞務派遣以外,還有勞務外包。應避免用工單位為了降低用人成本,大量采用勞務外包等其他一些非常規的… 2019-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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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用工管制與放松之平衡 一、勞務派遣用工之泛濫與管制
(一)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興起與《勞動合同法》之應對
20世紀80年代初,由于外商投資企業的出現,我國“三角”用工形式開始萌芽,這使得計劃體制下的勞動用工形式受到了“市場”的沖擊。起初,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用工皆列入國家計劃,從員工招用到工資、崗位、福利的確定皆服從國家勞動用工計劃,社會生活中不存在市場化的用工形式。而外商投… 2019-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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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出臺后的逆勢增長:勞務派遣的非正常繁榮 《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務派遣本著約束、規范和限制的法律精神,對勞務派遣主要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規范。其一,資本準入限制及經營主體限制。修訂前的《勞動合同法》第57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4]上述規定表明,經營勞務派遣的市場主體資格必須為 “公司”,至于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并無明確界定。但公司的… 2019-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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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呼聲與《勞動合同法》修訂及《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出臺 在呼吁遏制勞務派遣泛濫的呼聲中,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了《勞動合同法》“特別規定”章中有關勞務派遣的相關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規制的“級別”,加大了管制的力度。
首先,墊高了勞務派遣的經營門檻,提高了勞務派遣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修訂后的《勞動合同法》第57條規定,經營勞務派遣須辦理公司登記,注冊資本從 50萬元提升至200… 2019-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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